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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析 | 关于网络平台账号转让你应该知道的那些事儿

中联重庆 中联重庆 2023-08-26



随着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曾经我们一度认为并无太大价值的平台账号却一跃成为了现阶段线上商事交易、离婚财产分割等场景的核心资产。尤其是一些高等级游戏账号,拥有大量粉丝的微信公众号、直播账号,有许多重要人脉的社交账号等,都是投入大量金钱、精力积淀的资源,具备一定的财产属性。而现实中大家似乎也习惯于将社交、游戏等平台账号看作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当然地认为可以对其进行转让、继承。但真实情况是这样吗?下面我们通过几个不同类型账号的司法案例来一探究竟吧!


01法律性质


在进行案例解读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平台账号的基本法律性质:

第一,网络平台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范畴。根据《民法典》第127条及《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相关内容可知,网络虚拟财产广义范围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等,而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的对象。

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往往通过侵权或契约的路径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机构对网络虚拟财产法律性质的判断几乎都采取回避态度,其裁判路径一般为:将《民法典》第127条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的依据,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经济价值,进而通过侵权责任或合同的思路进行救济。


02案例解读
案例一:微信账号(微商账号)不能转让

1.案件背景

2019年9月,医美网红程某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将9个微信号转让给赵老板用于营销,但赵老板最后只支付了30万元。因赵某未支付余款20万元,程某诉至法院,要求赵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2.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账号转让实际上是为了转让其中的客户资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原被告之间微信账号买卖协议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3.延伸问题

如果微信账号不涉及他人的信息,能否买卖呢?法官在释疑中答称:

(1)微信好友对于实名认证的个人微信号具有身份认同和基本信赖。未经告知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号转卖他人使用,买受人以原微信号使用人的身份发布朋友圈等信息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欺诈行为,侵犯了微信好友的知情权。

(2)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微信实施诈骗、赌博、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呈高发态势,如果允许擅自买卖个人微信账号,必将滋生更多的违法犯罪,并导致犯罪溯源更加困难。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信息权利出发,即使个人微信账户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也不宜进行自由买卖。



案例二:自媒体账号经平台审核后才可转让

1.案件背景

主播个人2017年实名注册了抖音平台账号,2019年又与某MCN机构签订《经济合约》以及《自媒体账号所有权归属与保护协议》,约定该主播同意在被解雇或者离职的情况下,将账号/密码相关资料变更并交接MCN机构。在签约后,双方将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变更为MCN机构工作人员手机号码并更改了密码。但双方解约之后,MCN机构修改了账号的密码、名称,删除了账号内原有视频。该主播则向平台申请更换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双方产生纠纷,争夺账号所有权。

2.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MCN机构主张账号所有权,实际上是要求确认有权以账号的“用户”身份使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因此,应当受到平台用户服务协议的约束。但是,平台用户服务协议通常约定账号所有权归平台经营者,注册用户仅拥有账号使用权。同时,如果MCN机构基于与主播之间的协议约定就能获得账号的所有权,会造成账号注册人与使用人的分离,违反网络实名制。而依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账号的转让需要经过平台的审核并且进行主体变更公示因此在账号未进行主体变更公示前,也不应由MCN机构控制账号。



案例三:淘宝网店经平台审核后才可进行主体变更

1.案件背景

2014年4月9日,受让方王某与出让方周某、居间方舞泡公司签订《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周某将支付宝认证名称为汪某的“至诚开拓”淘宝店转让给王某等内容。王某通过舞泡公司支付转让费20000元;舞泡公司扣除2000元佣金后实际转交周某18000元。淘宝店账户经实名认证的经营者为汪某,周某为代管人。2015年12月3日,汪某找回了系争店铺的密码,系争店铺处于汪某控制之下。2016年7月,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汪某、周某支付违约金、退回保证金、双倍退还已收的转让费用并支付赔偿金。

2.裁判要旨

汪某与淘宝平台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汪某签订店铺转让合同,实际上系将其与淘宝平台间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应当征得相对人的同意,否则即为无效。现汪某未征得淘宝平台同意,私自转让系争网络店铺,该转让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法院指出,在淘宝店铺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会侵害消费者权利。消费者通过网络店铺选择商品时,商品质量,交易记录、信用记录、交易评价在内的店铺信誉是消费者甄选商品的重要参考依据。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转让店铺需要通过公示。



案例四:游戏账号、装备经平台同意才可交易

1.案件背景

原告盛燕华通过“5173中国网络游戏服务网”从被告杨涛处购买了坦克世界网游账号一个,账号交付三个月后无法正常登陆使用。原告向坦克世界的运营方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案另一被告,以下简称“空中信使公司”)申请找回账号,被空中信使公司以该账号为“争议账号”为由拒绝,诉讼过程中调查发现该账号之所以成为“争议账号”系因杨涛向空中信使公司申请找回账号。原告遂以返还原物纠纷为案由,将空中信使公司和杨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空中信使公司将账号返还给账号所有权人,同时判令杨涛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协助原告找回账号。

2.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空中信使公司的用户注册协议要求用户注册时提供身份证号和真实姓名,且用户账号和身份证号注册后不可修改,同时明令禁止账号转让行为,盛燕华作为坦克世界的用户,对上述约定理应注意和知晓。在此情况下,虽然盛燕华为获得争议游戏账号支付了一定对价,但是空中信使公司即非出卖方亦非交易平台提供方,对此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亦不负有向盛燕华返还账号的义务,最终判令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03延伸话题:如何确定网络平台账号价值?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特征,在转让或分割时,会面临价格无法确定的棘手问题,实践中大多数情况是争议双方采取协商的方式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价值锁定。针对网络账户价值判断的标准,2019年底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似乎可以给我们一些参考与启发。具体如下:

1.案件背景

2019年12月,全国首例微信公众号“分割”案作出终审判决。2016年,赵某等四人共同开设微信公众号,并以赵某名义注册,创立一年,累计收入300余万元。但四人对收入分配方式发生分歧,赵某便修改了账号密码,其他三人将赵某诉诸法庭。合作运营公众号属何种法律关系?公众号是否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这些问题成为本案焦点。

2.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对于案涉微信公众号的价值确认需综合考量多项因素。法院根据案涉微信公众号的概况和发展历程、案涉微信公众号的影响力和传播力、粉丝数量、微信公众号的预期收益等方面对案涉微信公众号进行价值分析。最终,法院以该公众号评估价值400万元为基础,酌定赵某向三人各支付折价补偿款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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